教师的教育幸福

发布:佚名   时间:2009-8-31 11:23:00   来源:网络   录入:技艺   人气: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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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幸福能力的培养,需要教师具有良好的精神品位和德性。但是创造幸福的能力却不仅取决于精神品位和德性,它还要求创造或实现幸福的其他条件,幸福能力就是主体实现目的和自由所需的主观条件。

首先,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包括本体性知识、背景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三类。本体性知识是指教师所教科目的学科专业知识。背景性知识实际上是教师应有的综合性的文化涵养。条件性知识是指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包括对教学过程规律性的认识,对教育对象的了解等等。教师的知识不仅是“心理学化”了的学科知识,而且必须是“文化化”、“生活化”的知识。没有对学生及其学习机制的切实了解,没有民族和世界文化的整体支撑,不能将学术语言生活化,一个教师即便能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他也是一个枯燥乏味、没有成效的教师。这样的教师“学生听其课味同嚼蜡,躲其课不以为害,评其课嗤之以鼻”。失败的教师当然是不能收获教育幸福的。

其次,教师必须具有高超的教育能力。这里的教育能力是教育劳动的实践能力。韩进之教授认为包括教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教育观察能力,注意分配能力,思维的系统性、逻辑性和创造性、教育想象能力和教育机智。林崇德教授概括为“教师的自我监控能力”,包括对教育活动的计划安排,对这一活动的监察、评价、反馈,以及对教育过程的调节和校正能力。林崇德教授还认为,“优秀教师=教育过程+反思”。我们知道,教育活动的特点是一种心心相印的主体际性的交流活动。教育过程中充满变数。因此教育不仅是一个严谨的知识授受过程,也是一个充满灵活性、创造性的艺术过程。没有包括自我监控能力在内的实际工作能力的教师就不会收获教育的成功,更不会体验教育幸福。

最后,教师还应当具有审美的素养。幸福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对主体自由的审美能力。幸福感就是一种生活的美感。因此缺乏美感的人也一定缺乏幸福感。要收获教育幸福,教师既要有较高的精神境界,创造性的教育能力,还应当具有对教育活动过程以及教、学双方的审美能力。这一审美能力既是乐教、乐学的中介环节,也是激发进一步创造性的重要因素。教师应当自觉掌握教育的审美评价尺度,学会以审美的心态看教育、看学生、看自己。审美是发现幸福、创造幸福的重要法宝。这一点,正是作者本人近年来不断呼吁建立教育活动第三标准的重要原因。

幸福需要靠似乎与幸福无关的能力去获得,这是一个悖论。但是这正是幸福和幸福能力的辩证法。教师的幸福实现与否取决于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一个真正大写和全面发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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